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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执行案6年无结果——聊城中院再创推、扯、拖“奇迹”

时间:2019/6/10 19:52:03 点击:

一起执行案,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聊城中院)6年没有执行结果。期间,申请执行人李盼盼和其父亲、代理人李庆明往返聊城中院300多趟,折合两万多公里。此前,聊城中院方面表示,黄伟东院长对此案非常重视,已召集院领导及相关办案人员多次开会研究解决方案,但近两个月过去了,不但没有任何进展,反而又采取了推诿、扯皮、拖延的伎俩,这到底是院长黄伟东、执行局长宁照铜无能还是不作为?

“我们家这个案子应该算是聊城中院继于欢辱母杀人案之后又一重大失职失责案件了吧!”李庆明气愤的说。

据李庆明介绍:2012年左右,李盼盼与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金属公司)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到2013年7月份海洋金属公司拒不偿还借款后,我方将该公司及其担保方起诉至聊城中院。同年7月16日,聊城中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海洋金属公司库存的镍矿土4000余吨、生产设备、办公楼、厂房等,总价值800多万元。当时,聊城中院的工作人员实地查封、拍照,现场制作了查封笔录、扣押清单、查封等手续,我们还交纳了72800元的诉讼及保全费。被查封的矿土只是当时海洋金属公司材料库存中的一部分。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期间,海洋金属公司与天津一家公司以代加工的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开始转移财产。我和聊城中院立案庭的宋副庭长等人去天津调查这个公司的情况,结果发现该公司即无办公场地,也无任何纳税记录,是个空壳公司。后我将海洋金属公司的生产情况向法院报告,法院方面称,不用担心,即使生产了钱还是你的。

2013年12月20日,聊城中院(聊民一初字第87号判决书)做出裁定,判令被告海洋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平共同偿还原告李盼盼借款本金663万元及相应利息。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区亿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冠县巨兴轴承有限公司、聊城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家担保责任企业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聊城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栋负责。我多次向王栋反映海洋金属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把该公司的矿土使用情况以照片的形式提供给王栋法官,期间我还多次往返聊城中院催促王栋,但一直未予执行。

2014年3月3日,海洋金属公司新的股东郑广涛加入并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继续生产经营一年多的时间,耗用矿土20多万吨。也就是到2015年上半年,海洋金属公司的镍矿土、原材料等资产被消耗贻尽,该公司除固定资产外的财产全部被掏空。

而另一份由聊城中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聊执字第62—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查封的其他财产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聊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针对这份执行裁定书,李庆明讲:“当时,我们多次找王栋法官申请强制执行,王栋给我和周善清律师做工作让我们先终结案件执行程序,让海洋金属公司先正常生产,变现后就给我们钱。”

李盼盼的委托代理人周善清(农民土律师)见证了该案件的整个执行过程,并向我们证实了李庆明的说法。周善清称:王栋说这些话的时候我也在场,这个小子真不是个东西,骗我们先终止执行程序,让海洋金属公司继续生产,挣了钱后没有给李盼盼父女。而海洋金属公司的另一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徐运兴(聊城市人大代表)判决的时间比这个案子晚([2013]聊民一初字第91号判决书)却拿到了600多万的执行款,执行法官也是王栋,我听说徐运兴与王栋私交甚好。另外,中院查封的其他财产暂不宜处理,到今天也没有处理!这其中的猫腻还是让相关部门来调查,给他们父女个说法吧!

李庆明补充到:“终结执行程序几个月后,我们不但没有拿到执行款,还被王栋告知,海洋金属公司已无可执行财产。随后,我们准备向聊城中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但王栋不再接听我的电话,我们多次到聊城中院申请执行,门都进不去。”

2015年4月27日,李盼盼接到聊城中院(2014)聊执字第62号通知书,通知内容为:一、你申请查封的矿土现在指定你方负责保管,7日内自行寻找存放场所,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擅自处置。二、本院根据你方的申请查封的设备及矿土等财产,查封有效期截止2015年7月16日,如仍需查封,应当于2015年7月1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李庆明说:其实以上通知下达时,查封的矿土早已不知所踪,执行法官王栋又不接听我的电话,聊城中院执行局连门也不让进,我的案子从此搁置。

李庆明回忆:被执行人海洋金属公司原法人李利平的父亲李月奎(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很嚣张的对我讲:“在聊城不管黑的白的,你想咋弄都可以。这钱我都给法院买关系,就是不给你!”王栋也曾跟我说过,“法院也不是万能的,这事儿有钱就能要出来,没钱就没办法”。真是应了那句“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

李庆明称,“从2013年到2018年期间,我和律师及李盼盼往返聊城中院300余趟,累计行程两万多公里,我们也多次给聊城中院黄伟东院长写信反映,给山东省高院和高检也反映过,但都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复。无奈之下,我们只能求助媒体。2018年8月1日,媒体以《一起执行案五年无结果 聊城法官王栋被指为老赖保护伞 》为题,报道了我所反映的问题。3日,聊城中院执行局宁局长找我们父女谈话时称:聊城中院扣押海洋金属公司财产已经转移的事实,经法院调查后,是法院应该承担的责任,一定追究其过失责任,该赔偿的赔偿,是当事人转移财产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决不迁就。聊城中院执行局已经安排了具体负责人会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行到位。

“从宁局长给出承诺到今天又快一年过去了,聊城中院即没给出海洋金属公司转移财产到底是谁的责任,也没有执行到一分钱!”李庆明无奈的说:“没有办法,今年两会期间,我再次向媒体求助。宁局长又告诉我,黄伟东院长很重视,已经召集院里领导开会研究了,会加大力度执行,不惜一切代价执行到位。但,至今我还是没有收到执行款,聊城中院也未对海洋金属公司及其连带责任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周善清律师称:李盼盼的案子在执行过程中,因王栋法官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才使得被执行人蔑视法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给李盼盼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聊城中院和黄伟东院长对此执行案件不闻不问、冷漠麻木更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有知情人士透露,黄伟东院长要调走啦,他现在能敷衍的就敷衍,懒得管这个烂摊子。

这起案件历时近六年无执行结果,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2019年5月13日,我编辑部工作人员致电聊城中院新闻处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2019年5月31号聊城中院发来回复,内容如下:

一、关于文中所称本院保全查封“镍矿土4000余吨和部分原材料,总价值800多万元”的问题

经查阅本案财产保全查封清单,保全查封的财产包括精炼回转炉、静电除尘器、行车等设备13种共计38件,办公楼、厂房各一栋,镍矿土4000吨,并无“部分原材料”。经核实,炼炉等设备、厂房、办公楼等财产的查封均系轮候查封,在本案查封之前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二、关于“一直未予执行”的问题

根据李盼盼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执行。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其后,我院多次调查被执行人、合伙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权、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勘验现场,审查被执行人异议,做了大量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申请执行人李盼盼及其代理人提出计量称重并评估拍卖查封矿土的建议,因申请人李盼盼不支付称量费用而未能实施。直至2014年12月,委托评估机构按其缴纳的费用出具了单价评估报告,李盼盼申请为该宗矿土自行寻找买主,本院予以许可。

三、关于文中“到2015年上半年,海洋金属公司的镍矿土、原材料等资产被消耗殆尽”的问题

2014年12月25日,在与郑广涛协商过程中,李庆明表示对矿土数量也不再称量,但是要求海洋金属给一个“一口价”。2015年2月11日,李庆明要求郑广涛于2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查封的矿土总量按2000吨计算。2月16日,郑广涛向李庆明交付10万元后,双方因鉴定事宜协商未果。2015年4月1日,李庆明表示对矿土不拉走、不拍卖。2015年4月27日,本院发出(2014)聊执字第62号通知书,指定申请人自行保管查封矿土,该矿土现仍由申请人保管。

四、关于“另一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徐运兴判决的时间比这个案子晚却拿到了600多万的执行款”的问题

经核实,以徐运兴为申请人的案件,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28日分别冻结被申请人李利平个人存款53.3万元。2014年3月25日,徐运兴收到上述款项后与被执行人海洋金属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结案。徐运兴一案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18年8月8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李盼盼及其代理人李庆明、周善清释明,李盼盼、李庆明、周善清均表示对徐运兴一案的过付款项不再有异议。

五、关于“以上通知下达时,查封的矿土早已不知所踪”的问题

2015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4)聊执字第62号通知书,指定申请人保管矿土,2015年7月2日,申请人李盼盼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2015年7月3日,我院作出(2014)聊执字第62-5号裁定续行查封矿土;2015年7月5日,申请人李盼盼再次申请续封,2017年7月13日,我院作出(2014)聊执字第62-9号裁定续行查封矿土,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13日届满。截至目前,所查封的矿土仍在海洋金属公司厂区内堆放。

根据聊城中院的回复,我编辑部人员致电黄伟东院长,希望再次核实相关问题,但是黄伟东院长一直不接听电话,无奈只能以短信的形式将问题反映给黄院长,但是黄院长始终未予回复。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那么“基本解决执行难”在山东聊城中院到底有多难?一起执行6年无结果的案件,是黄伟东院长、宁照铜局长无能还是不作为?在黄伟东院长带领下的聊城中院还要再创造多少“奇迹”?6年300多趟2000多公里仍未执行,聊城中院的回复理由“充分”吗?

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做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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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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